甘民發[2014]123號
甘肅省民政廳關于確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
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的指導意見
省屬社會組織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各市(州)民政局,省屬各社會組織: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4〕85號)的精神,現就確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社分開、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能力為目標,以立足需求、突出公益、強化實效、公開透明為原則,通過明確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資質條件、目錄編制程序方式、地域范圍,編制社會組織目錄,為政府部門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提供依據,促進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公共服務,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推動我省新的社會治理結構逐步形成。
二、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應具備的資質條件
(一)承接條件:
1、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登記證書滿兩個年度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
3、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有獨立的銀行帳戶、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健全的內部審計制度,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依法繳納稅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辦公場所,具備提供公共服務必須的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資質;
5、最近一年年檢結論為“合格”,此前一年年檢結論也為“合格”或“基本合格”;自成立以來無違法違規行為,社會信譽良好;
6、政府購買主體、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的專業資質要求;
7、承接主體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二)具備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可優先考慮:
1、經登記管理機關評估等級在3A以上;
2、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3、曾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4、在國內或本地區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公信度和聲譽,曾獲得各級組織表彰;
5、與行政機關脫鉤,沒有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負責人職務;
6、民政部門認定的樞紐(聯合)型社會組織。
(三)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
1、未參加上年度年檢的;
2、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3、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4、接受境外資金未向外事部門報批的;
5、曾承接過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在執行中存在違規行為,尤其是存在資金使用違規行為的;
6、在申請時提供虛假信息的;
7、超出章程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或承接事項超出社會組織業務范圍的;
8、其他不符合承接條件的。
三、確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的程序
(一)按分級登記、分級管理的原則,凡符合資質條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每年9月向登記地民政部門上報申請材料。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須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二)民政部門核實申請材料,對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組織錄入名單,并在官方網站(省級為《甘肅社會組織網》)公示。
(三)公示期滿,每年12月底前在主流新聞媒體或官方網站(省級為《甘肅日報》和《甘肅社會組織網》)公布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名單,作為下一年度具有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資質,并報送有關部門。
(四)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條件的社會組織名單,每年確定一次,有效期為1年。
民政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如發現已進入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目錄的社會組織出現不符合本指導意見規定的資質條件,應予以復核。對確已不符合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民政部門應將其從目錄中刪除,并通知該社會組織,抄送其業務主管單位。
(五)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目錄動態管理制度,新增或取消的社會組織,應及時更新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六)民政部門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及評價結果納入年度檢查和評估考核內容。
社會組織在當年年度檢查中,應如實提供購買主體對其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報告。
購買主體在績效評價時,發現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向民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民政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該社會組織相應的年度檢查結論或降低其評估等級,對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進行查處。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四、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地域范圍
(一)納入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目錄的社會組織,可承接中央及我省各級政府部門轉移、委托、授權的職能及購買服務。
(二)異地商會可承接原籍地區政府部門轉移、委托、授權的職能及購買服務。
五、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目錄的應用
(一)從發文之日起,各級政府部門在選擇承接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時,應從民政部門公布的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中優先選取。
(二)以每年省民政廳公布的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目錄為準,未列入目錄的社會組織,不能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
<!--[if !supportLists]--> (三)<!--[endif]-->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甘肅省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申請表.xls
甘肅省社會組織確認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申請材料.doc
甘肅省民政廳
2014年9月2日